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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套购房契税收费标准

2017-03-20 17:17  浏览:70  编辑:搜狐焦点网

首套购房契税收费标准

一位市民向市长热线反映:我在乐山中心城区“城际领域”二期购买首套普通住房80多平米,咨询购房契税收费标准。乐山市地税局回复:一、个人购买住房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依据,根据合同备案时间不同,则执行不同的契税政策。

(一)如合同备案时间在2010年10月1日前,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3号)“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二)如合同备案时间在2010年10月1日后(含2010年10月1日),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将按1%税率征收契税。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中心城区普通住房标准的界定与执行。国家七部委国办发[2005]26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国税发[2005]89号、省政府川府发[2005]22号、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川地税发[2005]104号和川地税发[2010]30号文件对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即容积率标准、单套建筑面积标准、价格标准三个条件同时满足的普通住房,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反之任何一个条件不满足,都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税务机关将严格执行个人购房相关税收政策,决不会多收、错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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